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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是須釐清的是,不分區立委仍是由人民所投票選出,而具有民主正當性,若認為失去政黨資格,即因此喪失其立委身份,不啻是使黨意凌駕於民意之上,更將使不分區立委完全得聽憑黨的意志,而非向全國人民負責。所謂民意代表,實也僅具有形式的意義,故1993年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331號,實已不合時宜。

目前不分區立委的選出,乃是由得票率在百分之五的政黨,以得票比例來決定席次多寡。而各政黨在獲得席次後,就必須依據其在選舉時所列名單先後,依序來決定哪些人為不分區的立委。此種比例代表的選舉制宜蘭縣三星鄉身分證借錢度,由於人民只能選黨,但對於政黨所推薦的名單,卻全無置喙之餘地,實屬於半套式的民主,致亟需為改革。

針對立法院長王金平聲請假處分案,台北地院雖已為裁准,而使其暫時保住國民黨籍的身份。只是選罷法中關於不分區立委,一旦失去黨籍即喪失立委身份的規定,不僅使不分區立委成為政黨的禁臠,亦違背憲法的民主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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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因此,就王金平院長而言,就不能只為保住自己的立委與院長資格,而僅為確認黨籍身份的民事訴訟,更應以其影響力,發動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,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違反憲法第1條的民主原則為由,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。這才是立法院長所該有的大是大非之作為。

而更有疑問的是,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,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所屬政黨身份者,自其喪失黨籍起,失去其立委資格,並由中選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,並於十五日內,公告遞補名單。會如此規定的理由在於,不分區立委既然由政黨所推薦,則在其失去政黨資格後,自然不應再讓其具有立委身分,此也有大法官釋字第331號解釋為欠卡債 背書。



(作者吳景欽,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提供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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